硯山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 關于對《硯山縣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認定 辦法(試行)》進行征求意見的函
為切實做好我縣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認定工作,促進家庭農(林)場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共文山州委辦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發展家庭農場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文辦發〔2015〕36號)和《文山州農業局 文山州林業局關于印發<文山州州級示范家庭農(林)場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文農聯發〔2018〕45號)要求,縣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局及時組織起草了《硯山縣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認定辦法(試行)》,現向廣大人民群眾征求意見和建議,請高度重視,認真修改,于2021年1月8日上午11點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蓋章后反饋縣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局(農經站),逾期不反饋,視為無意見。聯系人:魏建美,電話:3012856,郵箱:365738698@qq.com。
硯山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
2020年12月29日
硯山縣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認定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實施意見》、《中共文山州委辦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發展家庭農場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文山州農業局 文山州林業局關于印發<文山州州級示范家庭農(林)場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文農聯發〔2018〕45號)等文件精神,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范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的創建管理,示范引領全縣家庭農(林)場穩步健康發展,扎實推進我縣脫貧攻堅、產業扶貧、鄉村振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農(林)場是以農民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林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轉土地,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是指符合我縣高原特色農業產業發展區域布局和產業發展規劃,在產業規模、生產標準、規范管理、合法合規、產品優良、經濟效益等方面優勢突出,經申報認定的家庭農(林)場。
第三條 縣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局會同縣林業草原局負責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的認定及日常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的認定,遵循自愿申報、逐級審核、公平公正公開、擇優認定的原則,實行動態監管。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申報、認定、指導、扶持和動態管理。
第六條 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優先享受國家、省、州、縣農業(林業)產業發展的項目資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須經工商注冊登記,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主體明確。家庭農(林)場經營者應以農村承包農戶為主,應當是具有農村戶籍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從事農業生產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參加過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培訓或接受過農業技能培訓優先。鼓勵返鄉農民工、退役軍人、離職公務員和事業人員及企業員工、中高等學校畢業生等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自主創辦,其主要從業人員應為家庭成員。
(二)經營主業突出。以農林種植、畜禽(水產)養殖或休閑觀光等農業經營項目為主,經營收入占家庭農(林)場總收入80%以上。
(三)經營規模適度。經營規模與家庭成員的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家庭農(林)場流轉土地經營的,流轉年限不少于3年,并簽訂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從事糧油作物以及果業、蔬菜、茶葉、花卉、苗木、烤煙、藥材等作物種植的,土地集中連片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從事三七作物種植的,土地種植經營面積在30畝(含)以上。從事畜牧業的,生豬年出欄3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奶牛存欄3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200只以上,家禽存欄8000羽以上。從事水產養殖的,養殖面積達到30畝(流水養殖1500㎡)以上。從事森林經營規模400畝以上。從事種養結合以及其他種植、養殖或休閑觀光的家庭農場,年產值應達到30萬元以上。
(四)生產水平較高。擁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生產設施用房或附屬設施用房和農業機械裝備,嚴格實行標準化生產,食用農產品定期檢測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食用農產品標準。采用先進實用新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服務生產,獲得“三品一標”認證或擁有自主品牌和注冊商標的予以優先評定。
(五)管理制度完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行為規定,生產經營活動誠信守法。各項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范,建立生產日志檔案,有完整的生產銷售記錄,能真實反映農場生產經營狀況。
(六)綜合效益良好。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提升明顯,家庭成員年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相當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科技運用、生產技能、經營模式、產品營銷、管理水平、產業扶貧等方面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好的示范帶動效應。
第八條 申報縣級示范家庭農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申報表(附件);
(二)家庭農(林)場經營者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家庭農(林)場雇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正常納稅票據證明和納稅信用評價情況;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復印件);
(五)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六)家庭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七)獲得“三品一標”認證及注冊商標證書(復印件);養殖類家庭農場需提供環評合格證書(復印件);
(八)獲得的社會榮譽以及獎勵等證書(復印件);
(九)其他需提供的與家庭農(林)場經營、家庭農(林)場經營者情況有關的材料。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認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組織申報。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從2021年開始認定,擬定每年開展一次評選,由縣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局、縣林業草原局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要求。
(二)自愿申報。對照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認定標準,由符合條件的家庭農(林)場主自愿向縣農業農村、縣林業草原部門提出申請,遞交申報材料。
(三)審核推薦。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擇優推薦,通過后在《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申報表》上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字蓋章。
(四)綜合評定。縣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局根據申報材料,會同縣林業草原局等相關部門進行綜合評審,確定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名單。
(五)公示。縣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局將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候選名單在硯山縣政務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公布。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縣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局、縣林業草原局聯合報請縣人民政府發文公布,并授予“硯山縣示范家庭農(林)場”稱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實行動態管理,每2年組織開展一次發展動態監測。對已不符合縣級評定標準的家庭農(林)場,由縣主管部門提出取消建議,經核查后取消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資格。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硯山縣示范家庭農(林)場”稱號可保留1年時間。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直接取消縣示范家庭農(林)場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申報示范家庭農(林)場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騙取國家資金、政策扶持的;
(三)家庭農(林)場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破產、停止實質性生產或被兼并的;
(四)家庭農(林)場經營中違反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家庭農(林)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環境保護方面問題的,或不按標準生產,發生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局、縣林業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硯山縣縣級示范家庭農(林)場申報表
家 庭 農 場 概 況 | 家庭農(林)場 名稱 | 農場主姓名 | 身份證號 | |||
農場地址 | 農場主文化程度 | 聯系電話 | ||||
登記注冊 時間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注冊 商標 | ||||
主營產品 | 經營規模(畝、頭、只、羽等) | 家庭承包 土地(畝) | 1.耕地 | |||
2.林地 | ||||||
流轉經營 土地(畝) | 1.耕地 | 土地流轉期限(年) | 產品認 證情況 | |||
2.林地 | ||||||
上年經營收入(萬元) | 上年經營凈收入(萬元) | 上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
家庭成員(個) | 家庭勞動力(個) | 常年雇工(個) | ||||
家庭農(林)場 發 展 簡 介 | ||||||
家 庭 農(林) 場 發 展 簡 介 | ||||||
家庭農場主對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鄉(鎮)審核推薦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縣級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